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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示范合作社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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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登记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制定有农民合作社章程。
2.实行民主管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财务公开、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3.财务管理规范: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 ,或委托有关代理记帐机构代理记帐、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是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成员帐户健全,主要记载的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完整准确;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或成员直接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内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帐户。
4.经济实力较强: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社对接”,销售渠道稳定畅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广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5.服务成效明显: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地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6.产品质量安全:广泛推行标准化,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在同行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获得无公害产品销售、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等质量安全认证。
7.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合作社成员没有发生上访、闹事等影响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不良行为和事件。
8.对于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业务以外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9、省农业厅接到申报材料后,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合作社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和可行性评审,并将结果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以便社会监督。
10、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舞弊行为,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省厅将组织考核组对申报的省级示范社及监测考核结果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