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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有争议的土地怎么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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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确权登记“承包期起止”年限问题。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二轮的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确权登记是对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完善,确权登记的承包起止年限要与当地第二轮承包时的起止年限一致。即199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自留地的问题。在表册、登记簿、证书上一并注明“自留地”。

  三、消亡户的问题。因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全家所有人死亡,其承包地收归发包方,不予确权;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应当将承包土地交回村组集体,不再确权。交回的承包土地由集体作为机动地或另行发包。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外,不得收回承包地,并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四、互换、转让的问题。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双方无争议的,按现状进行确权,有争议的,可按原承包权属进行确权登记或暂缓确权登记。

  五、建设占地的问题。国家建设、集体建设、村民“一事一议”村内公益设施建设以及按照一户一宅政策所占承包地,要据实核减,不再予以确权登记,并在相关地块栏备注说明原因。

  六、四至边界打乱的问题。按整理后土地的涉及的原承包户均按照现在地块的四至边界填写,面积可简单化处理,即农户原承包面积乘以扩大的系数,即为该户的承包面积。整理的土地重新调整分配到户的按调整后的土地现状填写。

  七、退耕还林的问题。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原承包地块,不予以登记,在未实施退耕还林的承包地上种植花卉苗木的,确权给原承包户。

  八、开荒地的问题。围绕原承包户周边开荒无边界争议的,直接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在集体四荒地上开垦的地块,登记为集体机动地,继续由原开垦者耕作使用。属于国有土地性质的如河滩地等开荒的不予以确权。

  九、城市规划区问题。已纳入城镇规划的承包地,未依法办理征占用手续的,应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十、五保户的问题。如有承包地的仍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若在办五保时,村民小组对其承包土地有明确处理方案的,按大家通过同意后的处理方案进行确权登记。

  十一、承包户共有人问题。以这次农户签字确认的登记簿(台帐)所记载的户主及家庭人口为准。

  十二、户主发生变化问题。二轮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登记并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