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孤儿及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浙民儿〔2016〕19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意见》(丽政办发〔2015〕154号)、《莲都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分类保障实施方案》(莲民〔2017〕157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统计部门数据,现将我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1、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根据区统计局提供数据,2016年莲都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7220元,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470元调整为1588元;
2、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 ,由原来每人每月882元调整为953元。
二、自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
1、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儿童、患重病或罕见病儿童的基本生活费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每人每月953元;其他残疾儿童、患重病或罕见病儿童的基本生活费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每人每月680元;
2、对民政部门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在救助期间按月发放救助金,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50%,每人每月477元。
三、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标准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费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每人每月953元;
2、贫困家庭儿童的基本生活费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的50%发放,每人每月477元。
四、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补贴标准
对抚养社会散居孤儿并履行监护职责的家庭,每月发放社会散居孤儿抚养监护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每人每月166元。
标准调整从 2017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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