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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可授予保护权的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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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过去通常所说的植物新品种,一般将其定义为,是人类在一定的生态和经济条件下,根据人类的需要所选育的某种植物的某种群体,这种群体具有相对稳定的遗传特性,在生物学、形态学及经济性状上表现为相对一致性,而与同一植物的其他群体在特征、特性上有所区别,在相应地区和种植条件下可以种植或栽培,在产量、抗性、品质等方面都能符合生产发展的需要,在植物分类学上属于一定的种及亚种,但不同于分类学上的变种(“变种”被认为是自然进化、自然选择的产物)。《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将“植物新品种”定义为:“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此可见,授予保护权的“植物新品种”属于狭义上的植物新品种;我们过去通常所说的“植物新品种”属于广义上的植物新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