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农业部令第50号):
第二条 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
(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第三条 下列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一)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等;
(三)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第四条 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上一篇: 火力楠根腐病的防治方法
下一篇: 种植蓝莓需要掌握哪些技术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