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依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新品种命名:
(1)仅以数字组成的。
(2)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3)以国家名称命名的。
(4)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
(5)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6)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7)属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
(8)夸大宣传的。
用四季春王、抗病京欣、耐病总太等都不符合品种命名规范。品种名称不得与已有的品种名称相同,也不得与类似种类的品种名称相同,以免给人以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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