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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植物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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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 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

可以派人参加道路联合检查站进行植物检疫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 经批准设立的植物检疫检查站的名称、地点应报农业部备案

通过检疫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后,一般采取以下处理措施:①禁止入境或限制进口。在进口的植物或其产品中,经检验发现有法规禁运的有害生物时,应拒绝入境或退货,或就地销毁。有的则限定在一定的时间或指定的口岸入境等。②消毒除害处理。对休眠期或生长期的植物材料,到达口岸时用农药进行化学处理或热处理。③改变输入植物材料的用途。对于发现疫情的植物材料,可改变原订的用途计划,如将原计划用于的材料在控制的条件下进行加工食用,或改变原定的种植地区等。④铲除受害植物,消灭初发疫源地。一旦危险性有害生物入侵后,在其未广泛传播之前,就将已入侵地区划为“疫区”严密封锁,是检疫处理中的最后保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