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养只记录是因为:
(1)是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①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②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③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2)是保证养殖成功的重要条件只有如实地进行养殖生产记录,当遇到病害、药品质量、饵料质量等问题时,才能准确找到原因。
遵循的原则:
(1)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2)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应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3)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 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
(5)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 延长用药时间等。
(6)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
(7)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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