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市场主体资格登记。《意见》规定,家庭农场申请市场主体资格登记,其承包或流转的土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其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农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应具备一定的土地经营规模。从事稻谷、小麦、玉米等谷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应为100亩以上;从事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应为30亩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土地经营规模应为50亩以上;从事种养相结合的,其土地经营规模应当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意见》规定,家庭农场可以将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场所登记为其住所。家庭农场经营范围以谷物、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以及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
依法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3)、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
(4)、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应在5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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