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本县辖区内的畜禽
及畜禽产品实施检疫。检疫程序及收费标准如下:
产地检疫程序
(1)报检:动物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动物在出售或调出产地前,畜主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报检。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
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特殊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动物可随报随检。官方兽医接到报检,对动物实施临栏检疫。
(2)查验相关证明进行疫情调查
了解当地疫情,确定动物饲养地是否非疫区。查看免疫档案,查验畜禽标识。检查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必须强制预防接种的项目(口蹄疫、
禽流感、鸡新城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动物必须在免疫有效期内。
(3)临床检查
对动物实施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
(4)检疫后处理
经检疫不合格的不予出证,发现动物传染病时,隔离动物,并立即县畜牧兽医局报告。按照国标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
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对患病动物实施生物安全处理。对污染场地、用具实行严格消毒。
检疫合格即被检动物来自非疫区、临床检疫健康、免疫在有效期内、规定的实验室检验项目结果为阴性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合格证
明。
(5)运载工具消毒
运载动物的车辆、装载用具、官方兽医要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在装货前或卸货后进行清扫、冲刷,用规定的药物对运转车辆、装载用具、
污染场地进行装前或卸后消毒,消毒后出具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产地检疫结果处理
(1)产地检疫合格的处理
被检动物来自非疫区、临床检查健康、免疫在有效期内、规定的实验室检验项目结果为阴性的,且按规定佩带畜禽标识,由官方兽医出
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7天,赛马等特殊用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至15天,蜜蜂的检疫合格证有效
期可延长至30天。
(2)产地检疫不合格的处理
①疫情报告
经检疫不合格的不予出证。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报告。
②生物安全处理
经检疫不合格的按照国标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处理。对污染场地、用具实行严格消毒。
(3)运载工具消毒
运载动物的车辆、装载用具,官方兽医要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在装货前或卸货后进行清扫、冲刷,消毒后出具《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
消毒证明》。对污染场地进行装前或卸后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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