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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废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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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自治区农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实行强制报废。
禁止出售、驾驶、操作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售、驾驶、操作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