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自愿情况下,可以调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这就说明,不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并不影响互换合同的效力。
可以的,双方协商处理.
江苏省某村村民李四来信咨询:2006年,我村村民张三与我协商,将他承包的一块2亩的土地与我承包的一块1.9亩的土地调换,我们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土地互换合同,但并没有办理土地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也没有到发包方备案。调换后,双方按照调换的土地进行耕种。2009年10月,张三提出换回与我调换的土地,我拒绝。经有关部门调处未果,张三便诉至法院,要求换回原来的承包地。请问:私自调换的承包地是否能再调回,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吗?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律师所李德勇答:私自调换的承包地除非双方同意,否则不能单方强制调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互换后,不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是否会导致互换合同不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这就说明,不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并不影响互换合同的效力。
从你来信中看,你和张三共同协商调换承包的地块,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合同,虽然没有备案和办理土地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现张三单方要求解除合同调换回土地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对张三调回土地的诉讼请求不会支持。
上一篇: 渔药使用的基本知识?
下一篇: 小庭院巧种大葫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