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农民合作社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与本社无实质性生产经营关系的人员吸收为本社成员,吸收非成员资金的,要立即制定退款计划,限期退还;
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对外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已经设立的,要立即关闭,相关的标牌、标识要予以清理;
不允许农民合作社通过媒体、广告牌、传单、短信或者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或广告,已经进行广告或公开宣传的,要予以清理和取缔,委托代办员、协理员等开展资金业务的,要进行清退;
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发放信用合作资金给非成员使用,已经发放的,要限期及时收回。此外,要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吸储 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以高息为诱饵,欺骗公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查处,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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