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在其符合《合同法》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目的才能实现。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于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要求,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从其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和其他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政策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⑴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⑵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⑶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⑷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⑸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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