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其中,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这一项就决定了:只有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属于“同类”,才能更大程度上实现共同利益。共同利益是合作社成员一致行动的基础,也是谋求全体成员利益最大化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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