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系无贷款经营资质的其他机构类型法人,进行放贷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因此不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依法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有关材料;
☆ 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 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欠息;
☆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经过年鉴的贷款卡;
☆ 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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