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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做了哪些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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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指法律要求登记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设立登记的时间限制。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的登记时间要求为三十R。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时间则限定为二十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群众出资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组织。法律要求,对这类机构的设立也要依法进行登记。为了保证登记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对这种组织进行登记,使其早曰为成员提供有效服务,本法对于登记的时间作了必要的限制,即要求登记机关必须在受理之H起的二十日内登记完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一是要依据法律规定,对于申请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具备的条件与经营范围进行审查;二是对于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或者要求其对相关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在说明情况的同时暂不予登记;三是对于核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确立其法人地位。由于从事这些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为促进登记机关提高办事效率,早日为申请人办完相关手续,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投入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H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这规定突出体现了立法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事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