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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上,农药混用时必须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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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农药均不能与碱性物质混用,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 要明确农药混合使用的目的。农药混合使用主要应达到增效、兼治和扩大防治范围的目的。如不能达到上述目的,就不宜混用,否则就会造成浪费,收不到应有的效果,甚至还会造成药害。

2、凡遇到碱性物质分解或失效的农药,不能与碱性药物混合。

3、 农药混合后不应发生不良的化学和物理变化。如药剂混合后不被分解,乳油不被破坏,悬浮液不产生絮聚或大量沉淀等。例如乐果、敌敌畏、马拉硫磷、杀螟硫磷、甲萘威、混灭威、杀虫双等农药是属于中性农药,它们之间可以相互混用。有不少的杀虫剂、杀菌剂和除草剂遇到碱性物质很快分解失效。凡在碱性条件下极易分解的药剂,都不能与碱性物质混合使用。

4 、混合后会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药害的农药或肥料,不能混用。在无机农药中,常见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农药和肥料混合后,由于互相之间产生化学反应而对作物产生药害。

5 、混合后出现乳剂破坏现象不仅会降低药效,而且易使用物发生药害,也不宜混用。各种可湿性粉剂与其它药剂及肥料混合后,如果产生絮结大量沉淀现象,也会降低药效,并可使作物产生药害。

 6 混合后混合药液对作物不应出现药害现象,如出现药害,就不能相互混合使用。药剂混合后,应该是提高了混合药液的药效,至少不应降低药效,也就是说,混配后要增效。药剂混合后,其混合液的急性毒性一般不能高于各自原来的毒性,也就是说不能增毒。

7、微生物杀虫剂,微生物杀菌剂,微生物的除草剂不能与化学杀菌剂农药混用。如果混用,化学药剂就会杀死这些微生物药剂的微生物而失去药效。

科学合理复配混用农药,可以提高防治效果,扩大防治对象,延缓抗药性,降低防治成本等优点。农药混用的主要类型有:杀虫剂加增效剂、杀虫剂加杀虫剂、杀菌剂加杀菌剂、除草剂加除草剂等,但切不可任意组合,盲目摘"二合一","三合一",对此应当咨询或查阅有关资料,或坚持先试验后混用的原则,否则适得其反,还可能增加毒性,增加病、虫的抗药性,甚至产生蔬菜药害等不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