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从这一规定看,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只能由村民直接提名产生。村民直接提名可以有不同方式,一种是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个人提名,也就是先发给每个有选举权的村民一张提名票,由每个村民在提名票上单独提出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选举委员会对提名票进行统计,再按照事先确定的差额数,根据被提名的人的得票多少,确定出候选人名单;另一种是由一定数量的村民联名提名,在村民讨论的基础上,按照事先确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得票数或者姓氏笔画将候选人名单张榜公布。如果选民对候选人名单有质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作出解释和答复。
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名额,说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如果是候选人的名额等于应选名额,这样的选举方式是等额选举,等额选举的方式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是不允许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要符合两个条件:①投票人数必须超过有选举权的村民的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的人数应当以公布的选民名单为准。如果在投票期限内,参加投票的人数没有超过有选举权的村民的半数,本次选举工作应当视为无效,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也不能通过这种方式当选。②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如果不能超过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投票,该候选人不得当选。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任何一个条件不符合,都不能当选为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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