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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记录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 来源: 网络

1、目的

  通过对有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记录进行控制,保证有机产品生产符合有机认证要求,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文件均为有效版本,以提供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和有机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体系管理文件,及与有机农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

  3 控制要求

  3.1 文件内容:质量手册、规程、记录;

  3.2 文件审核:由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核。

  3.3 文件批准:由理事长负责批准。

  3.4文件的使用:

  文件的编写根据各个部门工作职责的不同来编写;

  文件的发放由综合部填写“文件发放(领用)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确定发放数量和发放对象。

  文件领用人须在“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上签收。

  文件需要更改时,由文件起草人或文件提出部门的负责人填写“文件更改通知单”,注明原因及更改内容后,经原审批人批准后执行。

  各部门应按《记录明细表》中规定的期限要求保存记录,过期的记录须经理事长批准同意后销毁。

  作废文件的原稿加盖“作废”印章。由文件编制和管理部门保存,不做销毁。其余作废文件由综合部收集后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

  外来文件直接采用原文编号,任何部门不得擅自修改。外来文件有更改时,应通过各种渠道及时获得,将最新版本及时更换,及时做好相应的记录。

  各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各类记录,保持顺序号或日期、页码的连续,以便检索。

  各部门每月对记录进行一次整理,装订成册,年底进行总的归档。

  所有文档和记录及票据等至少保存5年。

(来源:上杭农业信息网,《有机产品记录管理办法》。发表单位:县农业局, 谢天永。 发表日期:201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