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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主体和程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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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畜牧兽医水产局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二)审查

1、渔业处承办人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进行初审;

2、渔业处承办人对申请人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3、现场考查.由两名以上渔业处工作人员到现场考查生产设施条件,对需要改进完善的项目,当即向申请人指出;

4、承办人将初审意见报渔业处长;

5、处长复审。按照核准条件,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窗口。

(三)决定

分管副局长根据法定条件、标准处室审查意见作出决定。同意发证的,在《水产苗种生产审批表》市、州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同意发证。不同意发证的,在《水产苗种生产审批表》市州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不同意发证及其理由。

(四)颁证与告知

同意发证的,渔业处承办人制作《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文书并送达市政务服务中心畜牧兽医水产局窗口,由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人领证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不同意发证的,窗口人员制作书面退件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关权利。

(五)监督检查

1、行政许可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自许可证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2、核查分书面核查实地检查两种。实地检查需向被检查者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检查情况处理结果在政务公开网上予以公开。

水产苗种生产实行分级审批。其中,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水产苗种生产的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做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