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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产品名称,国家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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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国家标准出台

本报讯 (记者张海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新的强制性标准制定出肥料销售包装标识的基本原则和标识内容的一般要求,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所有包装肥料。新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引导肥料生产企业建立自律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农民用户的利益。
该项新标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销售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该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包装肥料标识不符合该标准的肥料。
根据标准规定,包装肥料的标识内容主要有肥料名称、商标、规格等级、净含量、营养成分(单一肥料、复混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和其他肥料都分别有不同的标准要求)、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执行的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同时,标准内容和字体大小都有大小比例的要求。
标准还要求,肥料包装袋的正面(醒目的位置)应明显标注:商标、肥料名称、规格等级、净含量、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其他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标注在包装袋的背面或侧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