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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