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目前存在三套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实施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
一、工商部门的地理标志管理职能。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重要保护对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地理标志列入知识产权范畴。1994年12月,国家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决定以证明商标形式注册保护地理标志。2001年10月,我国根据“入世”承诺,在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明确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律管理范围。2002年8月,国务院新制定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形式注册保护地理标志。国家工商总局于2003年4月发布了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至此,一个以《商标法》为依据,结合配套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实践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在我国得以建立和完善。
二、质检部门的地理标志管理职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依据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职能,对涉及地理标志的产品进行管理,建立了自己的管理体系。1999年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2001年发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对我国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使用和监督管理都作了规定。截至2009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受理了地理标志保护申请1070件,对国内932个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了专门保护。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正在成为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提升特色产品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有效手段。
三、农业部的地理标志管理职能。200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全面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依据该办法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等20多个配套技术规范,对申请人资质确认、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产品品质鉴定、专家评审规范、核查员培训注册、标志使用、检测机构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截至2009年5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已评审通过和公示6批共153个产品,其中133个产品已获得农业部审批颁证。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以管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方式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以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形式,也对这类商品进行认证和保护。一般来讲,工商质检管理的功能不同:工商部门主要管标志、商标,质检主要对生产过程及相关标准进行认证。即,一个管牌子,一个管生产。但实际情况是,工商部门会涉及质量管理,质检部门负责管理的专有标志本身就是“创牌子”。而农业部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也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管理。农业部不隶属于工商和质检,所认可的地理标志会与商标和质检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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