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行为,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合作社如果改正其违法行为就不再受处罚了;实施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行为,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合作社如果改正其违法行为就不再受处罚了;实施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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