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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土地流转要注意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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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限制或者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这就意味着不能盲目追求集中和扩大规模,流转一定是一个过程,土地经营的规模取决于城镇化的质量和真正能够提供非农就业的水平。

其次,要重视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需求。劳动力转移、老龄化和经营形式创新,在农业领域产生了大量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政府、相关企业和组织要抓住机会,为农民提供服务,这也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涵。

第三,工商企业、农业产业化组织进入农村时,一定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不要替代农民在生产环节的作用。农业生产不提倡雇工经营,农民给老板干活一般效率都不会高。其实除了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企业能够介入的领域还有很多,包括生产服务、加工、流通和信息收集等。

(1)适度规模经营是未来发展方向

适度规模经营是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发展形式,如家庭农场、涉农微企、农民合作社以及土地入股、土地托管、土地互换等等都是适度规模经营形式的重要表现。发展何种形式的农业经营主体,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土地适度规模流转的前提下,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规模过大会超出农业经营者的承受能力,导致边际效益递减。

(2)土地流转要循序渐进,不能够盲目追求大而快

土地规模经营必须依据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做到人地匹配,农业劳动力和农业人口转移相结合,只有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前提下,农业劳动力能够顺利实现向二、三产业转移,才能够实现土地有效的流转。当前,我国农村人口结构发生深刻变化,老龄化趋势加强,为未来农业土地规模化流转提供了有利条件,土地流转只有在遵循人口结构变化规律的前提下,实现有序流转。

(3)要明确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充分尊重农民流转意愿,不能够强迫

土地流转的前提必须是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进行。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由土地属社区农民集体所有的本质特性和农业生产的本质特点所决定的,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要毫不动摇、长期坚持、不断完善。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首要的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