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录用的动物检疫员要按照检疫执法规程,依法对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六条 按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
第七条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加盖动物检疫验讫印章或加封动物检疫标示;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八条 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有权给予批评、教育,并报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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