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本底重金属超标怎么办
烟草重金属超标问题暴露出的土壤污染问题值得积极关注。要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除了需要国家有关部门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出台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通过制定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国务院2005年明确要求,“要抓紧拟订有关土壤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了全面有效地防治土壤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势在必行。
(一)确立“预防为主”的立法原则
相对于水污染、大气污染的治理,土壤污染治理难度更大、成本更高、周期更长。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从源头上预防污染,控制和消除污染源,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壤污染防治根本措施,也是最经济可行的措施。
(二)确立“效益主导”的污染整治模式
对土壤污染的防治结合是解决中国人多地少问题的必要手段。对于一些通过前期调查或者区域科学研究,已经明确其典型污染物和污染现状的土壤污染地,应该开展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积累经验。
在当前中国,应采取务实的态度,在立法中确立“效益主导”的土壤污染整治模式,即将土壤污染整治和土地再开发再利用结合起来,根据土地未来的功能区划和用途确定整治和修复的目标,有效降低土壤污染整治的费用,为污染土壤的再开发、再利用注入动力。
(三)确立“补充外围法”为立法重点
土壤污染的路径、主要污染因子、表现方式以及治理方案都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可能仅仅或者主要是依靠一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来完成,必须与相关法律法规密切配合,依靠相关外围法的协同合作,共同防治土壤污染。
(四)确立土壤环境动态监测制度
应在立法中确立土壤环境动态监测制度,明确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土壤污染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构建土壤环境质量与土壤污染的例行监测、预警监测、应急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土壤以及农业土壤环境与污染状况监测。
(五)确立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制度
在立法中,应明确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农业、交通等部门,在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国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开发、利用土壤资源,应当遵守土壤环境功能区划。
(六)确立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制度
立法中还应确立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制度,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以及污染土壤档案,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影响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分析和评估。认为不适宜种植食用农产品的,提出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的区域,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应该进行专门的土壤污染立法研究;
二,应该着手完善综合性的、一般性的污染防治法措施,以应对所有污染形式的防治;
三,应该完善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诉讼法律等传统部门法以适应污染控制的全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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