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计发[2006]9号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处理农业建设项目存在的违规行为,保障国家资金安全,发挥农业建设项目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投资项目廉政监督检查办法》和《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制定办法来依法处理,对不符合要求不予验收,对违反验收办法人员给予依法处理:
(一) 项目实施存在严重问题,导致项目不能发挥基本功能的;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套取、挪用、挤占项目资金,公款私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建设项目未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批复要求实行招投标的;
(四)配套资金无法落实,造成“烂尾”工程的;
(五)被检查单位拒绝、阻碍、拖延向检查(复查)组提供项目档案、资料和情况,或者隐匿、伪报重要情况和资料的;
(六)项目有关单位拒绝按农业部要求进行项目整改的;或者整改工作严重超期的;
(七)违反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廉政规定的;
(八)有发生其他严重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农业部对主动查处问题并整改得力的相关单位,原则上不再另行处理。
第十五条 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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