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长、理事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理事长、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都要设理事长,且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但理事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合作社是否设立理事会及理事的人数,应由合作社章程规定。规模较小、成员人数很少的合作社,可以依据成员意见,只设立理事长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规模很小的合作社,也必须设理事长一名,因为合作社需要由理事长作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其具体经营管理工作。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决定的章程修订草案、年度生产计划、建设项目、合同条款、提取费用数额等事项。
三、决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
四、讨论决定本社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五、决定对本社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
七、组织本社社员参加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八、聘用和解雇本社社员。
九、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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