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1.农业部令第32号《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2.《肥料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一)肥料生产企业填写《肥料使用登记审批表》, 其内容包括:
1.肥料生产企业的产品登记申请书
2.县(市)、市土肥站推荐意见
3.企业基本情况
4.产品概述
5.产品原料组成及配方
6.产品的适用作物、适宜地区及使用方法
7.产品的分析方法及生产工艺简述
(二)肥料生产企业除填写《肥料使用登记审批表》的内容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产品标签及使用说明(包括注意事项)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化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注册商标及国家商标局商标批准书复印件(验原件)
5.产品执行标准及备案
6.产品肥效试验报告、环评报告及排污许可证等
(三)提供产品样品(固体600克、液体600毫升)
三、审批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厅政务大厅受理申报复混肥料登记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申请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产品登记的,应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免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产品按照“一品一证”原则,根据配合式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申请床土调酸剂产品登记的,除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
依据农业部门公布或认可的肥料配方生产的复混肥料产品,应当提交适用区域和作物范围的说明,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在其登记证上予以标明,生产企业相应在标签上标注;床土调酸剂产品登记证和标签应当标注适用范围和(或)限用范围。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安全性把关,严格检测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中重金属、有害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安排产品毒理学试验和产品安全性田间试验。不符合安全性指标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登记。床土调酸剂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参照《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NY 1110)执行。
申请省级肥料产品登记的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标签样式、生产企业考核表实行统一规范,相应的内容、格式见附件1-3。产品检验报告应当由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出具、田间试验报告应当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出具。
需备案的肥料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者只需提交肥料产品备案申请书(式样见附件4)、产品登记证原件或加盖原审批机关公章的复印件,即可向销售地所在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不得增加其它要求和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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