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资经营门市经营有XXX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掺混肥料,N+P2O5+K2O≥45%,登记证号为:冀农肥(2006)准字2446号,含氯。当事人向生产厂家索取并提供的该肥料的登记证复印件标注肥料登记证号为:冀农肥(2011)准字7294号,当事人不能提供与之相符的肥料登记证,违反什么规定,该如何处罚?
属于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行为,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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