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成员大会至少每年应该召开一次。成员大会依其召开时间的不同,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何时召开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如规定一年召开几次会议,具体什么时间召开等。
2.临时会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某些重大事项,而未到章程规定召开定期成员大会的时间,则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在合作社中已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当他们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合作社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审议、决定他们关注的事项。(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当其发现理事长、理事会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履行职权,或者有违反法律、章程等行为,或者因决策失误,严重影响合作社生产经营等情形,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认为需要及时召开成员大会作出相关决定时,应当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章程还可以规定需要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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