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3名。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 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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