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奶畜养殖者的要求归纳起来主要有:一是奶畜养殖者对其生产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生产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禁止在生鲜乳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二是奶牛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奶畜养殖小区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三是奶畜养殖者不得在奶牛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中添加动物源性成分(乳及乳制品除外),不得添加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四是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在使用前后及时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并建立清洗、消毒记录;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使其温度保持在0~4℃之间;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不得销售。五是奶牛养殖者应当确保所饲养的奶牛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牛接受强制免疫,并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奶牛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奶牛养殖者不得阻拦。六是禁止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牛奶,对违法销售的牛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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