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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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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 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如果土地是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过来的,想要再流转的时候,要经过原承包人的同意才行。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法律同时规定,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他人不得干涉。对于流转所得的收益归承包方个人所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