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患有口蹄疫或疑似口蹄疫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在兽医人员尚未到场或尚未作出诊断之前,应将疑似病畜隔离,派专人管理;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病畜尸体应保留完整;未经兽医检查同意,不得随便急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发生口蹄疫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农业部。疫情一经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并通报毗邻地区。在封锁期间,严防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限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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