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劳动群众共同入股、联合经营的形式,因而有人片面地把它等同于过去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实,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有本质差异的。
(1)从建立的方式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着根本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农户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自愿联合而成,是农民自发建立起来的。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国家为了改变生产资料私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度,利用合作制度这一途径,有目的地联合农民和城镇小生产者建立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经济取向为基准,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以政治取向为基准。
(2)从成员对财产的所有权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有很大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保留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的前提下,实行成员对生产资料的联合所有,并承认个人资产的收益权。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取消其成员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的前提下实行对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它否认个人资产的收益权。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取消其成员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权的前提下实行对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它否认个人资产的收益权。这是两者最大的差异,倘若否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对入股股份的个人所有权,合作组织就变成了集体经济组织。
(3)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开放性,它实行自愿互利、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的原则。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社区性和封闭性,每一个成员都是农村集体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但没有确定个人份额的所有权,当某个成员离开这个集体时,就自动放弃了这个所有权,而外来的人参加了这个集体,便自然地获取了这个所有权。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具有不可分割性,一旦被分割,集体经济也就瓦解了。
(4)农民专业合作社借助股份形式确定了社员的股金在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的份额,按股占有,社员要承担一部分资产风险,这有利于社员关心本企业的经营。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资产在整体上虽属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但每个社员所占的份额模糊,社员不承担资产风险,集体与社员的利益关系不够紧密。
(5)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社员凭其入股金额和与合作社的惠顾交易量获得盈余返还。在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与集体不是惠顾交易关系,而是按成员完成的工作量评工记分,实行平均化的收益分配。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企业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企业的区别:一是所有权形式不同。农民农业合作社的主体是成员,合作社是成员的集合,因而具有人合性的特征,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劳动在组织中占主导地位;公司企业是资本的联合,因而具有典型的资合性,体现以资为本的原则,遵循资本控制的原则,资本在组织中居于主导地位。二是宗旨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外经营也是为了成员的利益;公司以谋求资本利润最大化为宗旨,并将获取的利润按股分配给股东。三是管理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成员民主控制,合作社的控制权按人头计算,不论每一个成员拥有多少股份,都拥有一票权利;公司实行以出资额或持股额为唯一的标准的决策管理体制,股东的公司管理控制权和利润的索取权,取决于其持股额的多少。四是收益分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与成员的交易量或惠顾额进行盈余返还;公司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是注册条件不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数的规定,为5人以上,没有上限;公司人数限制在50人以下。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协会的区别
(1)性质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登记,它是企业,是经济实体,可以直接与成员签订购销合同,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收购农副产品,搞加工、运输、销售服务;协会是社团法人,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不能搞经济实体,主要是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营销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服务,如果要收购农产品搞加工、销售业务,则应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2)参加者人数限定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加者为个体农民,一般为5人以上;协会的参加者为个体会员,一般为50人以上。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职责是为成员提供生产经营的实际业务服务;协会的职责主要是协调和自律。
(4)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控制、盈余返还各项原则;协会则没有盈利返还等原则。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紧密联系的经济实体;而协会则是一个比较松散的社团组织。
(6)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个企业,是要追求经济利益的,只是对内不赚社员的钱;而协会是非营利组织,一般不搞经营活动,服务时只收取代理费,对成员也没有盈余返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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