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即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屠宰厂(场),其生猪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流通不受限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此规定对小型屠宰场点的产品销售限定了范围,具体限制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只能供应本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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