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政策规定禁宰的或受条令保护的动物一律不屠宰,按相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
二、确诊为炭疽、牛瘟、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等恶性传染病,一律不准屠宰。必须严格作销毁处理。
三、凡患有恶性传染病的牲畜,应采用不放血的方法捕杀后销毁。死于恶性传染病的畜尸,不得冷宰食用,应予销毁。
四、在牛、羊、马、﹙骡、驴﹚畜群中发现炭疽病畜时,除患畜按前项规定处理外,对同群牲畜逐头检测体温,体温正常的予以急宰,体温不正常的予以隔离。并注射有效药物观察3天,无高温及临床症状者,准予屠宰。猪群中发现炭疽时应立即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正常者在指定地点进行急宰,体温不正常者隔离观察14天,直至确诊为非炭疽时方可屠宰。凡经炭疽芽孢苗预防注射的牲畜,须经过14天后方可屠宰。曾用于制造过炭疽血清的牲畜不得食用。
五、在畜群中发现恶性水肿或气肿疽患畜是,按前两项规定处理。对同群牲畜逐头检测体温,体温正常的急宰,体温不正常的须隔离观察,确诊为非恶性水肿或气肿疽时方可屠宰。
六、牛群中发现牛瘟时,同群牛应予隔离,并注射牛瘟血清观察7天,未经注射的牛只观察14天,无高温及临床症状时方可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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