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定性为无证生产。企业在明知只取得复混肥而尚未取得复合肥生产许可证,且无生产复合肥设备情况下,擅自生产标注为复合肥行为,不仅仅是标识标注不规范问题,而且是一种超许可范围的无证生产(未取得复合肥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复合肥)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规定,应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上一篇: 犊牛脐疝的病因有哪些?
下一篇: 药材防风栽培技术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