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
(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三)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
(四)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
(五)有确凿的理由判定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六)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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