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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动物诊疗机构如何申请?

更新日期: 来源: 网络

一、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初审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三)现场考查。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初审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三)现场考查。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