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保证生产上所推广的新品种具有较好的特性,至少在产量、品质、抗性等某一个方面具有优势,而在其他方面的表现均不低于对照品种。一方面可以加速新品种的推广,同时,也可以加速新品种对原有产量与其他方面表现较差的品种的替代,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2)对新品种的审定,实际上宣告了新育成品种的创新成功与否。通过审定的品种,表明它与对照品种相比,在生产上具有利用价值,并可为生产带来新增的经济效益;而未通过审定品种,则表明在产量与其他方面没有超过对照品种,若在生产上采用,不能增加经济效益,并会导致农业减产、减收,具有生产风险。因此,只有通过审定的品种才可在生产上推广。
(3)通过品种审定,在实行品种权利保护的条件下,可以使育种者的权利得到有效地保护。使育种者的品种知识产权不被侵犯,劳动成果得到尊重,从而调动育种者的积极性,鼓励其积极投身到新品种选育活动中来。总之,为了保证农业生产安全,加速农作物优良新品种的推广,防止盲目引进和任意推广新品种造成的“多、乱、杂”而给生产带来损失,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维护品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对品种的管理,搞好品种审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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