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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生鲜乳禁止收购?

更新日期: 来源: 网络

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1) 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 产的;

(2) 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3) 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4) 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 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