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初期,我国农村的宅基地管理制度与房产制度一直是“房地合一”,均属农民私有。1956年农村实行了高级农业合作社,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变成合作社集体所有。全国人大通过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民房屋的宅基地不必入社,同时提出社员新修房屋需要的地基等可由合作社统筹解决。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一次宣布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不准出租和买卖,同时规定社员的房屋永久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宅基地由农民私有变成集体所有是一个重要的变革,之后中共中央专门通知要求各地对宅基地问题做一些补充规定,这就形成了现行宅基地制度“一宅两制,房地分离,无偿取得,长期使用”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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