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场所,无设施。
该镇养殖户规模大多超过50头,家庭式养殖,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即使是规模养殖场,对于投资颇大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也是望而
却步。甚至在全国还存在购置了设备却闲置的情况。在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择中,河堤、树林是散养户的最佳选择,而尸体的腐烂碳化
需要的时间较长,长期以往对环境的承载能力是严峻的考验。
2、政策宣传和警示作用不够深入。
在责任归属问题上,部分基层养殖业主固执地认为一旦由病死猪引起疫情暴发是监管者的责任;对于存栏不到50头的养殖散户来说,
出现病死猪,丢弃的成本远远小于自行掩埋。在偏僻之处不加处理的丢弃,导致一些人靠捡拾收集他人丢弃的病死猪进行买卖。
3、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规范性。
对于一般腹泻、断奶应激或其他非烈性传染病引起的生猪病死,简单的高温处理后进行深埋,可能对地下水及周边环境的影响较小。
一旦发生大规模的烈性传染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再加上处理人员的认知不够,则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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