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成立确认实行双部门监管制度。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一般企业,当地政府在法律上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合作社的成立及运行进行监管的权利。合作社的成立实行"双部门确认制",即实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开确认。具体操作遵循"宽登记、严确认"的原则。合作社设立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经济法人地位,但不能马上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只准许以"准合作社"的身份进行运行,此运行期间不能享受国家给予合作社的各种扶持政策。合作社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经济法人地位后,还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合作社运行一阶段后对其运作机制进行全面考核,判断其是否符合合作社的特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时间内核准后发给合作社营业执照,享受国家给予的各种扶持政策。确认时间可以是农业生产的一个周期,一般在一年内。
二是实行运行监管制度。在合作社取得确认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对合作社实行监管,通过培训班等形式培训合作社负责人,增强他们的合作意识、诚信意识。监管合作社的社员构成比例、机构设置情况,检查合作社的社员大会制度是否正常,表决制度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收益分配是否执行章程规定,理事、监事是否切实履行了职责。一旦发现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所规定,合作社的性质发生变化的,工商行政法管理部门立即责令其改正。如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改正的,则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取消、追回合作社在违法经营期间已享受的特殊政策。
三是实行财务监管制度。合作社取得法人地位后已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企业与外界包括政府在内发生了经济关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合作社赋有审计监督权,审查合作社是否按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及合作社章程中规定的收益分配,是否严格按照报批项目使用国家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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