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的行为,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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