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6条的规定,农民专业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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